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仍应履行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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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8月,王老太与陈甲经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三岁的小陈(子)由父亲抚养;后王老太与顾乙结婚生下小顾(子),在小顾十五岁时,双方离婚,孩子由父亲抚养。期间王老太未支付过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2021年7月,70多岁的王老太以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陈、小顾每人每月支付其赡养费1092元,医疗费另行计算。
庭审中,小陈表示王老太幼年没有抚养他,且多年未来往,现因赡养问题就起诉他,他希望以轮流赡养的方式照顾,而不是支付赡养费。但王老太表示小陈现居住在外地,而自己长期在启东生活已经习惯,不愿去外地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父母赡养问题,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成年子女有给付赡养费的义务,故王老太有权要求小陈、小顾给付赡养费。根据双方人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王老太抚育小顾的时间明显长于小陈,故小顾应适当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小陈提出适当减少赡养费的意见,法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小陈每月支付400元生活费,小顾支付600元生活费,医疗费各自承担一半。
【法官说法】
赡养费是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费用,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百善孝为先”,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
然而有些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求会提出各种理由,如有的子女以经济困难为由不支付赡养费;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等等,这些都不是拒绝赡养老人的借口。
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将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因考虑抚育时间不同,将可能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