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除了房产、现金等财产可以继承,哪些遗产容易被忽略?股权、知识产权等遗产同样可以继承。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将为您介绍《民法典》中遗产管理、继承的相关规定。
案例:北京法院认定打印遗嘱效力第一案
2018年5月,84岁的韩老先生去世,52岁的小儿子拿出一份打印遗嘱,要求按照遗愿单独继承父亲留下的一套房产。面对这份打印遗嘱,韩老先生的五位子女意见不一闹到法院。
韩老先生的老伴早年去世,老人晚年时主要由小儿子赡养,因此想要立一份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对方。于是,韩先生找来律师起草遗嘱后打印,并找到两位邻居作为见证人。
韩老先生离世后,他的大女儿和二儿子却反对韩先生单独继承房产。一审法院按照代书遗嘱的形式进行审查,由于这份遗嘱不是两位见证人之一打印的,因此认为这份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律形式要件。
韩先生上诉时恰好《民法典》开始正式实施,而《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打印遗嘱这种形式要件的合法性。
合议庭经过审理,发现韩先生这份遗嘱只有一页,并且有韩老先生作为立遗嘱人和两位见证人的签字,且配有同期录像。经过研究,合议庭认为该遗嘱符合《民法典》1136条关于打印遗嘱的要求,对案件进行了改判,认定这份打印遗嘱合法。
《民法典》继承编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此前,我国原有的《继承法》没有规定打印遗嘱形式,而《民法典》认可打印形式的遗嘱,顺应了科技发展和人们书写方式的变化,从而为当事人订立遗嘱提供便利。
订立打印遗嘱应注意的问题:
1.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在《民法典》实施之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如果遗产尚未分配,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打印遗嘱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
遗嘱需要符合什么样的要件才能被法律认可?
一是实质要件。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是否为本人真实意愿,以及拥有遗产的合法性。
二是形式要件。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应要求。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民法典》继承编第114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生活中立遗嘱的人大多数是老人,随着年龄的增加或患上一些脑部疾病,可能造成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建议高龄老人在患有疾病的情况下,立遗嘱前最好做一个全面的身体检查或行为能力鉴定,避免所立遗嘱因行为能力问题被认定无效。
18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可到具有专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向专业机构申请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相关评测结果均可作为遗嘱效力认定的有力证据。
《民法典》中的遗嘱信托制度
《民法典》第1133条第4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结合《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通过订立遗嘱,将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目的,以受益人的利益为目标打理信托财产,通过遗嘱信托制度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可以让遗嘱继承更加顺畅地进行,不仅有益于继承人,同时也可以有效解决以往在继承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矛盾和争端。
《民法典》中的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点遗产、清偿债务等,遗产管理人制度对于遗产较多,且需要对遗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解决继承纠纷的人具有很大意义。
于先生是80后,未婚无子女,父母先于他死亡,祖父母均已去世。2019年2月于先生猝死,但未立下遗嘱,只留下他与某公司220万元的债务以及一套位于东城区的房产。该公司首先向一审法院申请启动了无主财产认定程序,希望通过执行程序拍卖这套房产,清偿于先生的债权。
但于先生的姑姑向法院提出了异议,导致无主财产的程序终结。随后,该公司以于先生姑姑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诉讼。由于于先生的姑姑既非他的继承人,也没有持有于先生遗嘱等证据。因此,一审法院以于先生的姑姑并非法定继承人为由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合议庭经研究认为,于先生虽没有合法继承人,但是在他名下拥有能够清偿债务的房产。二审法院立案时《民法典》已经开始实施,合议庭认为本案适用《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
本案中于先生的遗产应由房屋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进行管理。二审法院鉴于一审法院没有追加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因此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公平有序地保证死亡人遗产的处理,同时也能更好地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实现。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有关代位继承的新规定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问:不给残疾儿女分遗产合理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问:哪些遗产容易被忽略?
答:日常生活中除了房产、现金等财产可以继承,还有股权和知识产权等遗产同样可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