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瑕疵减资股东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虽依法享有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但如果穷尽执行措施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构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的债权人可要求瑕疵减资的股东在减资前的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案号:(2021)渝0107民初6284号,(2022)渝05民终7252号
案例编写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郑兴隆 王 倩
【案情】
某月花公司成立于2020年4月3日,注册资本112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股东陈某认缴出资420万元,苏某认缴出资420万元,陈晓某认缴出资28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50年12月31日。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某贸易公司诉某月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并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判决:某月花公司向某贸易公司返还货款297万余元及其他费用等。后因某月花公司未履行前述义务,某贸易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本。2020年8月17日,某月花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120万元变更为120万元,减少部分的注册资本由原股东陈某以货币方式减少375万元,苏某以货币方式减少375万元,陈晓某以货币方式减少250万元。2020年6月30日,该公司在重庆商报刊登公司注册资本由1120万元减少到120万元的公告,后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减资变更登记手续,提交的《某月花公司关于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落款时间为2020年8月17日)载明:公司截止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无债务,陈某、苏某、陈晓某作为股东在该说明上签名。2020年8月21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某月花公司减资的变更登记。
某贸易公司认为,某月花公司减资时与某贸易公司正处于诉讼中,其减资行为严重影响某月花公司对外偿债能力。遂起诉要求陈某、苏某、陈晓某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某月花公司上述付款义务的未清偿部分向某贸易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